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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建筑安全玻璃有关规定

    

  【穗建材[1999]254号】关于进一步明确使用建筑安全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

  各区、县级市建设局;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;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;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; 各建设、开发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单位; 各有关建筑玻璃生产及经销企业:

 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使用管理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,在执行《关于在建筑物、构筑物中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通知》(穗建材[1999]434号)要求的基础上,现对使用建筑安全玻璃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:

  一、434号文界定的安全玻璃品种中,目前采用紫外线照射湿法工艺(有机硅、聚氨酯和树脂浇灌)生产的平板夹层玻璃(也称夹胶玻璃),因生产设备简陋、生产工艺不合理而造成产品质量不稳定,安全性能难以保证,不得作为安全玻璃使用。

  二、当选用钢化玻璃作为安全玻璃时,用于门、 窗部位的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《钢化玻璃》(GB/T9963-1998)要求的完全钢化玻璃。

  三、对于在434号文规定实施之前(2000年6月1日之前)已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中,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担已使用普通玻璃的,可采用符合行业标准《贴膜玻璃》(JC846-1999)要求的贴膜材料对普通玻璃进行贴膜改造,以改善其安全性能。此规定不适用于434号文实施日之后安装的建筑玻璃。

  四、434号文中规定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第一种情况“7层以上(含7层)建筑物的外向窗”指的是:高层或多层建筑高于7层(含7层)以上部分建筑物的外向窗,也包含装有玻璃的阳台门;第二种情况“单块大于1㎡的窗玻璃和落地窗”,也包含了“装有大于1㎡玻璃的阳台门”。

  五、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的人身安全,提倡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中全面使用建筑安全玻璃。

  各建设、开发、施工单位应以社会利益和人民的人身安全为重,认真执行我委有关建筑安全玻璃的规定;各监理单位和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认真履行职责,对不符合建筑安全玻璃使用规定的工程,不得签字认可,并不得进行分部、分项及单位工程的验收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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